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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电大国际公法形考任务1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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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09: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底部答案为下列试题答案,请核对试题后再购买www.jysguokai.com飞鸽电大
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 政合国; 复合国; 单一国; 君合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的承认。: 新政体; 新国家; 新政府; 新国体
各国采用( )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分离或合并; 采纳或转化; 变通或保留; 采纳或转让
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 宗主国; 单一国; 附庸国; 被保护国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随领土转移原则; 协商原则; 公平原则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限制主义; 普遍主义; 连带主义; 绝对主义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限制主义; 普遍主义; 连带主义; 绝对主义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仅指单独自卫;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国际立法; 使国际法法典化; 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 19世纪; 17世纪; 20世纪; 18世纪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 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 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 硬法的性质; 任意法的性质; 强行法性质; 国内法性质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承认意味着建交; 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国际法委员会于( )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1947; 1949; 1948; 1946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英国的奥斯汀; 德国的耶利内克; 美国的凯尔森; 德国的得里佩尔
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 主权; 确定的领土; 政府; 固定的居民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 )的体现。: 自卫权; 管辖权; 平等权; 独立权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 以山为界; 扇形划法; 天文学划界; 几何划界
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 )。: 宣告承认; 简单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
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 承担间接责任; 不承担责任; 承担直接责任
前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这是中国对一个( )的承认。: 新政体; 新政府; 新国体; 新国家
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 有确定领土; 有普遍管辖权; 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具有固定的居民
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 万隆会议最后文件; 《联合国宪章》;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 南极条约; 保护南极环境条约; 海牙公约; 保护南极海豹条约
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 《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 《巴黎非战公约》; 《联合国宪章》; 《日内瓦公约》
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 中国与前苏联; 中国、印度和缅甸; 中国和印尼; 中国与法国
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 自然法学说; 实在法学说; 宣告说; 平行说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 解体; 分离; 独立; 合并
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被称为( )。: 中立国; 附属国; 单一国; 复合国
在( )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 武力封锁他国; 经济制裁他国; 报复他国; 干涉他国内政
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 ),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白版原则;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在国家继承中,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叫做( )。: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白版原则
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 张之洞; 严复; 丁韪良; 林则徐
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实践; 习惯国际法; 国际惯例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 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 )的义务: 停止不当行为; 接受经济制裁; 补偿损害后果;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
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 格老秀斯派; 规范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 社会连带学说; 平行论说; 规范法学说; 二元论说
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 变通; 保留; 转化; 采纳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 自由考察; 占领; 建立科学研究站; 军事演习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 非缔约国完全不受其约束;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关于国际法的 一般法律原则 ,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 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 奥本海; 宾刻舒克; 李斯特; 普芬道夫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 )。: 政策定向说; 社会连带学说; 权力政治说; 规范法学说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 ): 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立说; 国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 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各国必须遵守;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各国必须遵守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 (   )。: 国际法依靠国家 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通过国际法院和安理会得到强制执行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 国际条约; 有关的辅助资料;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 有国际求偿能力; 有独立的主权; 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 公司; 个人; 国家; 联合国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 跨国公司的行为; 国家的外交实践; 国际组织的实践; 国家的内部行为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 ):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 国家接受为法律; 经过系统编纂;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
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   ): 条约划定边界; 历史形成边界; 自然产成边界; 继承原国家边界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 ): 居民; 政府; 领土; 主权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 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可以被视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的选项包括( )。: 国际条约; 国内法院的民事案件判决; 国际组织的决议; 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可以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 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国际仲裁庭的裁决
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立法机关; 军队;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选项包括( )。: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惯例; 国内判例; 国际组织的决议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 )。: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 ( )?: 势力范围; 共管; 国际地役; 割让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 禁止反言原则; 多边协商原则;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 ) 。: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 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 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 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
下列哪些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 地方化债务; 地方债务; 恶债; 国债
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 ): 自卫权; 表决权; 平等权; 独立权
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 )。: 割让; 时效; 添附; 先占
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   ).: 中国; 美国; 俄罗斯; 前苏联
下列属于复合国的国家有(   ): 德国; 前苏联; 中国; 美国
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有 (    ): 自卫; 经济封锁; 同意; 不可抗力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 ) 。: 时效; 全民投票; 添附; 自愿割让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 )。: 添附; 全民投票; 时效; 恢复领土主权
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 ) 。: 卢森堡; 奥地利; 瑞士; 摩纳哥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 )方式解决。: 武力; 国际司法程序; 谈判; 国际仲裁
以下哪几项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 中国与美国的关系; 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系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 由于先占; 国家领土合并; 国家领土割让; 由于添附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道路交通条约; 有关中立化条约; 政治性的条约
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 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发表;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1. 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案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
一、使整个西藏变成一个和平区。建议把整个西藏,包括昌都地区和青海省藏区,变成和平区。......西藏历来是......亚洲大陆大国之间的缓冲国。......要建立西藏和平区,中国就得把其军队和军事设施从这个国家撤走。
二、中国放弃向西藏地区移植人口政策,因为这威胁着西藏民族的根本生存。
三、尊重西藏人民的根本人权和民主权利。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中国人在那里推行一种称为分离和同化的种族隔离政策,对藏民实行歧视,藏民在自己的国家里充其量只不过是二等居民。他们在殖民政府的统治下生活,被剥夺了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
四、恢复和保护西藏的自然环境和中国放弃在西藏生产核武器和堆放核废料计划。
五、就西藏未来的地位以及西藏人民和中国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举行诚挚的谈判。我们希望本着坦率与和解的精神,通情达理和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个问题,着眼点应该是努力寻找一种符合藏人、中国人和其它所有有关民族长远利益的解决办法。藏人和汉人都是独特的民族......但是,这不一定妨碍两个民族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方面进行真正的合作。
为了支持达赖"五点和平建议",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与参议院前外交委员会主席佩尔,提出"西藏问题修正案",诬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歪曲拉萨骚乱事件,造谣中国处决和监禁了一百多万藏人,还散布西藏是"国家"的谬论。这个决议还要求美国将其对华外交与人权问题联系起来。要求里根当局在向国会提出向中国出售武器请求时,要能"判定中国是否有诚意地,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
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2.荷花号案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 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
  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4.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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